本项目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的管理按照科技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有关要求执行,项目牵头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
1、知识产权申报工作,申报原则以各阶段合同或技术任务书中知识产权相关约定为准。基于本项目研究成果所做改进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由双方共同所有,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一方不得单独以排他或独占许可方式许可他人使用相关知识产权和成果。
2、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在申请本项目之前各自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均归各自所有,不因共同申请本项目而改变。
3、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各方应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按下列方式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1)按照项目任务分工,在各方工作范围内独立完成的技术成果及其形式的知识产权归各方独自所有,享有独立申请专利、发表论文、成果鉴定的权利。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时,其他各方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项目执行过程中,由各方共同完成的技术成果及其形式的知识产权归各方共有,经各方共同协商后,按照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贡献大小排序,进行知识产权联合申报。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合作各方中有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由各方共同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各方均有独自使用的权利。未经其他各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技术秘密;
(4)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的精神权利,如身份权、依法取得荣誉称号、奖章、奖励的,证书和奖金等荣誉权归完成方共有;
(5)各方对共有科技成果实施许可、转让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而获得的经济收益由各方共享。收益共享方式应在行为实施前另行约定。
4、项目执行过程中研制或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资产的归属:
(1)利用国拨专项经费研制或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2)利用配套经费研制或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按配套经费提供方与使用方之间的协议处理。